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2906號
PCEV,114,板補,2906,2025103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90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魏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俐音(原名:呂莉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9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