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776號
原 告 閤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富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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