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2534號
PCEV,114,板補,2534,2025102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534號
原 告 台北書鄉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蔣明儒
訴訟代理人 謝健全
歐陽偉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阿換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於民國114
年3月14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不變
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5,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