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34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書維
張盈晴
鄭舜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駱添成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萬4,8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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