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298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 代理人 吳源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亞韓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8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儀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