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290號
原 告 李宛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媽咪樂連鎖洗衣店(三峽三樹分店)、劉妙芬即
延昶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