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24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建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啓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68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