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238號
原 告 嘉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永源
訴訟代理人 江韋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陽事業有限公司、林銘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1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