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22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鄭舜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温志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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