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2217號
PCEV,114,板補,2217,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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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217號
原 告 李昱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俊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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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