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2168號
PCEV,114,板補,2168,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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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168號
原 告 徐晟祐

訴訟代理人 孟欣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振淵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
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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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