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003號
原 告 新巨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范財誠
訴訟代理人 彭建中
彭若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章云姿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24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