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1894號
PCEV,114,板補,1894,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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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894號
原 告 吳俊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宥利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0,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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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