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調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楊凡皜
相 對 人 孫昱鎧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
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對相對人提起本件訴
訟,惟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烏來區,有其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復查無得適用特別審判籍之規定而得
由本院管轄,是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