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951號
上 訴 人 王堯立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燕琴間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貳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柒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