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4年度,2751號
PCEV,114,板簡,2751,202510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751號
原 告 練清龍


被 告 郭宇
吳昊軒
李麗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嗣本院於民
國114年9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
用,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12日送達於原告起訴狀所陳報的住
所,詎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
庭詢問簡答表、收文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
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