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4年度,2570號
PCEV,114,板簡,2570,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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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570號
原 告 温雅如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224元(計算式:
債權本金55,724元+督促程序費用500元=56,22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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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