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552號
原 告 張迺為
被 告 林芳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此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當庭命原告應於同年10月8日
以前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參。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