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4年度,2511號
PCEV,114,板簡,2511,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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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511號
                 114年度板全字第10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李駿瑋
被 告 曹台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的信用卡約定條款,其上記載雙方就本
件契約之涉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條款
第30條),故本件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優先由兩造所
合意的管轄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連同附帶的假扣
押聲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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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