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492號
原 告 黃麗純
朱明龍
張月美
蕭進流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複代理人 錢佳瑩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