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4年度,2075號
PCEV,114,板簡,2075,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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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207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王可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參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
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
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簽立借款契約,約定
被告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2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7
年,以每1個月為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6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超過6月者,則改按利率
百分之20,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
為限。詎被告屆期不為清償,依借款契約約定,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被告迄今尚欠168,301元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契約書、攤還收 息紀錄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19頁),核認無訛 ;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本 文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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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