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4年度,1920號
PCEV,114,板簡,1920,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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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1920號
原 告 許芳慈


被 告 丙○○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丙○○(IG名稱Mikey)及其親友(甲○○IG名稱為范皓翔與其
配偶(IG帳號cmk77),自2025年6月起,持續於社群平台及私
人訊息中對本人進行言語羞辱、人格貶抑與生活干擾,致使
本人長期承受嚴重精神壓力,並出現焦慮惡化、情緒失調與
睡眠障礙等身心症狀,需持續接受精神科治療與服藥。事件
發生後,本人曾即時向被告反映其親友發表不當言論,並提
供對話紀錄與截圖,盼其正視事實、妥善處理。惟被告不僅
未予制止,反而言語檢討本人,態度冷淡、推卸責任,使本
人陷入更深的情緒壓力。需特別指出的是,事件發生前本人
即因其他生活與法律糾紛所造成之壓力,已長期服用第三級
管制藥品作為睡眠與情緒穩定之醫囑治療,相關服藥紀錄可
診所與處方文件佐證。本人亦曾於Instagram限時動態中
公開自身服藥與精神狀況,當時被告之親友其配偶(cmk77)
即為限動觀看對象之一,足以證明其對本人處於脆弱心理狀
態已有相當程度之認知與掌握。然即使在知悉本人精神不穩
、易受干擾之情況下,仍對本人發動言語攻擊,其中以「你
超有錢,因為你都花別人的吧?」「(綠茶貼圖)欺負我朋友
」「對啊你選擇欺負一個真心對待你的人真的有好與不好
是你不好所以選擇不要你而已」「然後下次退人家追蹤記得
退粉絲」「好啦缺粉絲可以用買的」甚至是在我與對方說:
跟你有關係嗎?得到的是對方的回應「承認囉?」以上已屬加
重傷害之行為。實際對話與截圖證據顯示,事件為一連串升
級之共同侵權行為。初期為被告之親友發出攻擊性言論,針
對本人經濟狀況與價判斷進行羞辱;本人旋即將相關內容向
被告反映,並獲得其於訊息中回覆「請你別再回覆他們或是
主動去聯絡他們,也不會有人去跟你說話,你放心感恩」之
承諾。然在該承諾後不久,本人即收到來自該親友配偶(即
配偶之丈夫IG名稱為范皓翔)之私訊,其內容對本人進行多
項人格羞辱與情緒攻擊,語氣激烈且貶損性明確。該配偶未
提出任何佐證,卻主觀指稱本人曾於社群平台「公審被告」
,並以此為依據辱罵本人。上述言論全屬該親友甲○○(IG名
稱為范皓翔)所述,未經查證即貶抑本人名譽與人格,對本
人造成持續性、多次精神壓力與心理傷害,為明顯惡意且加
重性之間接加害行為。 
 ㈡本事件亦導致本人出現疑似創傷後壓力反應。事件發生後得
隔天,本人開始收到來源不明之陌生私訊(IG名稱郭傑克),
內容語氣與事件中加害言論相似,持續性強,一連維持多日
,其中以關心之名行恐嚇之實,聊天紀錄中提到「當然他們
還有其他邪惡計畫!你自己要注意安全」「我也不知道你會
不會受害」「我有看過你,但你是你沒有看過」以致本人恐
慌難以入眠,陷入社交恐障礙,雖無法直接舉證其身份是否
與被告或其親友相關,惟發送時間與事件高度重疊,構成干
擾延續。本人因此產生疑被暗害、遭監控之非理性恐懼,精
神狀態日益惡化,最終只得封鎖所有發送騷擾訊息之陌生帳
號,試圖減緩壓力、切斷持續性侵擾來源,以恢復基本心理
安全感,惟日常生活與社交功能仍受實質影響。此外,被告
第三位親友亦於事件延續期間,本人透過私訊請求代為轉達
被告,得到的回覆內容為推責性言論,未展現理解與緩解之
意圖,反進一步否定本人感受與傷害,形成次級壓力來源,
構成加重精神負荷之事實要件之一。本人於2025年6月29日
向被告傳送訊息,表達事件發展對本人造成的傷害,並正式
提出希望其與相關人員停止干擾、誠意回應與道歉之請求。
然而,截至2025年6月30日上午,對方未予任何形式之回應
,顯示其並未正視事件之嚴重性。為保障本人權益並留下正
式記錄,本人遂於2025年6月30日上午透過中華郵政寄發存
證信函,作為民事訴訟前最後知會及勸告之正式程序,要求
被告於三日內提出處理誠意、表達回應,並停止干擾與言語
侵害。同日晚間10時許,被告始以社群訊息方式回覆,然其
回覆內容未對加害事實表達歉意,反而將責任推諉於他人或
本人,並未展現補救與和解之意圖。本人遂於2025年7月1日
凌晨,針對該回覆再次發送訊息,明確指出對方親友的主觀
攻擊、對本人私密情緒之扭曲與人格羞辱,並重申本人並未
接受任何不實指控,且事件將依法進入民事程序,請被告於
正式法律場域中回應一切責任,後續本人不再進行任何非正
式溝通。本人亦於同日凌晨1時29分左右,正式將被告於通
訊與社群平台中屏蔽,以避免再度受到言語干擾與精神影響
,原告因被告前開侵權行為,爰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就醫之醫
療費用新臺幣(下同)3萬元,及精神慰撫金40萬元。
 ㈢丙○○為追加被告甲○○(以下簡稱親友)及其配偶(IG帳號cmk_77
以下簡稱其配偶)與丙○○關係緊密,是求學時期的同窗好友
,事發當日,係於觀看限時動態並回覆後,因個人觀念不合
,主動提及被告與本人之間的私人相處摩擦,進而對我進行
攻擊與人格羞辱。該行為與我所發之限時動態內容並無直接
關聯,純屬對方主觀惡意揣測與過度延伸其配偶於2025年6
月21日上午8時38分發送「你超有錢,因為你都花別人的吧?
」39分「(綠茶貼圖)欺負我朋友」43分「對啊你選擇欺負一
真心對待你的人真的有好與不好就是你不好所以選擇不要
你而已」46分「然後下次退人家追蹤記得退粉絲」「好啦缺
粉絲可以用買的」甚至是在本人多次回復其配偶:「跟你有
關係嗎?」其配偶的回應「承認囉?」以上已屬加重傷害之行
為,起訴狀證物(一)為與其配偶完整對話紀錄。本人事發後
在尚未收到被告任何回應前,僅將轉知本人所知之共同友人
包含親友等共四名,請其代為轉達,並不代表我必須接受任
何失實指控或人格貶抑。親友內文中提到「我是覺得沒什麼
很無聊」「可以po限動審判阿呆(被告於親友間的暱稱)我覺
得妳好雙標根本沒什麼的事情不用對號入座太自我感覺良好
不用在騷擾其他朋友討拍拍什麼的在發上來幾歲了是上班太
沒事找事情做嘛」,上述言論全屬該親友甲○○(IG名稱為范
皓翔)所述,於起訴狀證物(四)上述皆有憑據,對方所述內
容未經查證,且未提出佐證,卻主觀指稱本人曾於社群平台
「公審被告」,並以此為依據辱罵本人即貶抑本人名譽與人
格,對本人造成持續性、多次精神壓力與心理傷害,為明顯
惡意且加重性之間接加害行為。事發至今,本人所提交之證
據,皆能證實,此案從未主動攻擊對方,抑或是說出貶低話
語給予反擊,被告其於親友(IG名稱為周以及回復後,本人
回復亦無加油添醋亦或讓事件無限延伸,起訴狀證物(三),
經7月31日調解當除被告外,其親友(甲○○)陪同出席,可見
其關聯緊密,是被告甲○○及其配偶乙○○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㈣為此,爰依民法第195條、第184條以及185條之規定,請求被
告應連帶給付4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下列陳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㈠被告丙○○:自114年6月21日收到起訴方訊息以來感到非常
困惑」。我從未有意抨擊或打擾她,更沒有散布任何關於她
的資訊。她指稱我在分手後散布消息,但事實是我從未發布
過任何與她相關的文章。我們於今年3月分手,而早在2月時
,她已將我們的對話截圖傳給我的朋友,而該朋友的妻子正
是她訊息中提到的帳號(cmk_77)。所以該對夫妻本來就知
道我們的事情,「我們之間所有事情」並非經由我告知。我
不理解的是,她與他人的對話若讓她感到不滿,為何會轉而
起訴我,請法官明察,還我清白。關於我與她的訊息內容,
經我檢視她提供的截圖,並未見有任何羞辱性字眼。「而在
這件事情發生時我已有預先致歉,為的是好聚好散,她也回
覆我不需要致歉。」之後,因一個陌生帳號在時間上巧合地
發表⼀些不明言論,她便認定是我所為。然而,該帳號的內
容與我無關,也未提及與我有關的事,「但因這件事我被起
訴成立。」「在這件起訴事件中,我也有積極出庭調解,與
委員三方確認事實與查證,但是她拒絕接受任何提問、道歉
,不願意調解和解,要求我盡快賠償精神損失,她並沒有完
全查證或提供完整證據,就將責任歸咎於我,我感到非常
惑。
 ㈡被告甲○○:我並未妨害原告的名譽,也沒有傷害原告,我只
是在原告發給我的私訊,做回覆,並沒有要妨害原告的名譽
或傷害她。
 ㈢被告乙○○: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我沒
有對原告做出傷害的行為,我們一開始是在聊天,她覺得我
轉給她的貼圖傷害她,我們只是在聊天。
三、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
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
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
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
應負舉證責任。次按名譽乃人在社會之評價,通常係指其人
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尊重,侵害名譽係指以言語、文字、
漫畫或其他方法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而該社會評價不
以被害人主觀感受為準,應以是否已逾一般人合理忍受之範
圍以為判斷,蓋個人在日常人際關係中,難免會因自己言行
而受到他人之月旦品評,此乃社會生活之常態。一人對他人
之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悅,然如其
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則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
範圍(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可參)。復按民
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
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
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
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被告堅決否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而原告主
張被告等有連帶侵權行為之主張無非係依其提出之原告與乙
○○之對話內容:「2025年6月21日上午8時38分發送「你超有
錢,因為你都花別人的吧?」39分「(綠茶貼圖)欺負我朋友
」43分「對啊你選擇欺負一個真心對待你的人真的有好與不
好就是你不好所以選擇不要你而已」46分「然後下次退人家
追蹤記得退粉絲」「好啦缺粉絲可以用買的」甚至是在本人
多次回復其配偶:「跟你有關係嗎?」其配偶的回應「承認囉
?」」及原告與甲○○之對話內容:「我是覺得沒什麼很無聊
」「可以po限動審判阿呆我覺得妳好雙標根本沒什麼的事情
不用對號入座太自我感覺良好不用在騷擾其他朋友討拍拍
麼的在發上來幾歲了是上班太沒事找事情做嘛」(下合稱系
爭言論)認為被告3人明知且共同向原告為系爭言論致原告
受有精神壓力與心理傷害,惟系爭言論,依一般社會通念顯
然未達污辱之程度,另審酌原告提出之被告3人對話紀錄前
後文,亦難認被告3人之言論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是依原告舉證,本院自難認定系爭言論有何侵害原告人格
法益且情節重大可言。綜上,原告舉證尚有所不足,揆諸前
開說明,原告主張被告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要屬無
憑。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84條以及185條之規定,請
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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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