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789號
原 告 李懿修
被 告 宋湘慧
詹洪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的借款契約書,其上記載有關本約之爭
議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支付命
令卷第9頁;條款第3條第1項),,故本件應以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
,本件應優先由兩造所合意的管轄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