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4年度,1603號
PCEV,114,板簡,1603,2025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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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6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昇達

上列當事人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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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