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4年度,1578號
PCEV,114,板簡,1578,2025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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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578號
抗 告 人 曾武雄
曾家葳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王振宏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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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