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373號
原 告 李品儀
訴訟代理人 丁啟
被 告 葉奕辰
鄧佩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 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編號 更正部分 更正前誤繕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1 當事人欄 被告葉「亦」辰 被告葉「奕」辰 2 主文欄第一、二項 被告葉「亦」辰 被告葉「奕」辰 3 事實及理由欄 (判決書第1頁第27行、第2頁第3、4、6、8、25、26行、第3頁第5、9至10、14、24、25、30行) 被告葉「亦」辰 被告葉「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