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救字第48號
聲 請 人 ERNI JOCELYN DUTERTE (中文名:而妮)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姜照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履行和解書(交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
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履行和解書(交通)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
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又依民事起訴狀及檢附證物形式觀
之,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認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