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841號
上 訴 人 黃鈺喬
訴訟代理人 李幼鎔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陽良駒、高立峰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參仟零壹拾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