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94年度,536號
MLDV,94,苗簡,536,2005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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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苗簡字第536號
原   告 台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佳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柒仟捌佰貳
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肆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叁仟肆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 惠 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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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