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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3341號
PCEV,114,板小,3341,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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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3341號

原 告 荷蘭商聯邦快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智民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陳書維
被 告 蔡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00號4樓,依民事訴訟
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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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蘭商聯邦快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蘭商聯邦快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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