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182號
原 告 邱敏漢
被 告 陳益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審附民字第719號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能預見提供金融
帳戶予不相識之人,可能幫助不相識之人以該帳戶掩飾或隱
匿犯罪所得財物,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不違其
本意,基於幫助詐欺、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12年10
月底至同年11月2日間,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提
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112年10月19日16時
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原告聯繫,佯以可在「FPS」投資獲利
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分別於112年11月6日18時49分許及
50分許,依指示各匯款5萬元,共計10萬元至系爭帳戶內,
旋遭轉匯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
罪所得去向,原告因此受有10萬元損害之事實,業據本院11
3年度審金訴字第3360號判決在案,有前開案件之刑事判決
在卷可參,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
二、是以,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
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
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