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317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潘煇煌
被 告 林冠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臺南市歸仁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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