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936號
原 告 徐立佩
被 告 呂婉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857
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本件的原因事實、所受損害,均如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
12號刑事判決所載,被告的行為在民法上屬於侵權行為,應
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被告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的行為在法律上屬於幫助詐欺集團
詐欺取財、洗錢,且其行為係導致原告受損害的原因之一,
其幫助詐欺集團造成原告損害,應屬共同侵權行為人,原告
所受之損害與被告之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自應
對原告所受之財產損害即新臺幣13,000元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
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本件不予
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
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