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補習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2860號
PCEV,114,板小,2860,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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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860號
原 告 黃嘉玲
被 告 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義

訴訟代理人 蔡信源
赫英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習費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
起訴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5,506元及自
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嗣於民國114年10月1日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2
,33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變更聲明,合先
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於109年3月5日,向被告雙和分校購買三年期美日語雙語
吃到飽之實體課程,總價79,000元。惟被告公司藉疫情之名
大砍實體課,未於疫情穩定後恢復原契約所定服務,並未經
同意擅自轉型為大部分線上課程,嚴重違背原契約目的。現
僅剩數分校與極有限之實體課程,實質內容與購課時已大不
相同。依照合約原告第四組都沒上,被告應該要退還原告
  32,000元加7,000元,合計應該是39,000元,再加上第三組
  應該退給原告的13,332元,合計被告至少應退還原告52,332
元,而不是被告計算說第三組退還原告13,332元,第四組
退還原告7,000元,合計只願意退還原告20,332元。為此,
爰依系爭補習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
文所示。
 ㈡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原告購買第三、四組課程,付了79,000 元,所以退費應該
用79,000元做基準來退費,而不是被告自己內部的分攤算法
,說只有收原告47,000元第三、四組的學費。原告願意用被
告的上課的日數來請求被告退還補習費,所以第三組部分原
告請求被告退還13,332元,但第四組被告應退還79,000元,
扣除第三組40,000元的學費,而應該退還39,000元,合計被
告應該退還原告52,332元。
三、被告則以:因為原告購買的時候第一、二組都還在上課,所
以她買第三組第四組時有優惠,所以才向原告收取79,000元
,依照內部的算法第三組原告應攤40,000元,第四組7,000
元,所以第三組原告有上了三分之二的課程,所以只退13,3
32元,第四組都沒有上所以退原告7,000元,合計被告認為
只應退還原告20,332元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保官處理
紀錄、繳費收據與發票(收據0000000與0000000)、地球村
LINE對話紀錄與退費申請、地球村公告、未轉線上課程者自
動順延、原雙和分校109年課表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不否
認原告有購買系爭課程,惟就原告之請求則以前詞置辯。然
查,被告對於原告有上了第三組課程三分之二,就此部分應
退還13,332元不爭執,惟爭執第四組課程雖原告都沒有上課
,依照被告內部的算法第三組原告應攤40,000元,第四組7,
000元等語,惟依原告所提之繳費收據與發票所載,原告就
第三、四組課程總計繳費79,000元,而依學習合約書所載第
三組學費為40,000元,故第四組之學費應為39,000元,而非
被告所稱僅7,000元,而即便被告內部的算法分作第三組原
告應攤40,000元,第四組7,000元,然此僅原告內部單方之
算法,無法拘束原告,被告所辯尚無足採。是被告應返還原
告之補習費應為52,332元(計算式:第三組未上課費用13,33
2元+第四組未上課費用39,000元=52,332元),始為公允。
五、從而,本件原告依系爭補習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500元 ,併依職權確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436條之23、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20,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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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