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2682號
PCEV,114,板小,2682,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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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68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訴訟代理人 蔡承哲
被 告 阮世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 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包 含舉證被告確實係侵權行為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車主,該車駕駛 人駕駛上開車輛碰撞到原告所承保的汽車等語(詳見起訴狀 ,本院卷第11頁),然綜觀全院卷證,並沒有任何證據可以 證明本件車輛駕駛人為被告,卷內也無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確 實在原告所主張的時間、地點有原告所稱之侵權行為,本院 僅憑原告提出的證據,實難判斷原告主張為真實,原告主張 之事實仍屬真偽不明,故應由原告承擔舉證之不利益,故本 院無從准許原告的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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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