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2677號
PCEV,114,板小,2677,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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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677號
原 告 梁三進
被 告 李同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00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其承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房屋
,約定租期自民國114年3月起至114年6月15日止,每月租金新臺
幣(下同)6,500元,詎被告除繳納3月15起至4月15日止之租金
外,5、6月之租金均未繳納,爰訴請被告繳納2個月租金即13,00
0元等語。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經其提出載有兩造簽名之房
屋租賃契約書為證,而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同條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準此
,原告本於兩造間租約所生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未繳之租金
13,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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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