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2643號
PCEV,114,板小,2643,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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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64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吳政鴻
黃美娟

被 告 房清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855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
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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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