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2480號
PCEV,114,板小,2480,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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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480號
原 告 張美秀
被 告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第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訴訟代理人 羅逸
韓智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在民國113年時已事先向被告公司表示
房屋租客吳憲倫有再增加2副鑰匙和磁扣,被告公司表示會
轉達吳憲倫之後退租時要退還4副鑰匙及磁扣,然到113年10
月21日時吳憲倫卻表示原告要拿回4副磁扣及鑰匙的話要原
告給付吳憲倫自行製作的2副磁扣鑰匙才願意給,後來吳憲
倫把磁扣鑰匙交給被告公司只有3副鑰匙和4個磁扣,故原告
要求被告返還3副鑰匙,如被告不返還,原告應為要換鎖,
故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2萬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則以:本件被告是幫原告代管系爭租賃房屋,之前有幫
原告媒和承租人吳憲倫,有交付吳憲倫二支鑰匙二副磁扣,
後來吳憲倫又自行打了二副鑰匙,吳憲倫有向管委會申請一
副磁扣,之後退租後,吳憲倫將這副磁扣及自行打的二支鑰
匙交給被告,後來被告又媒合新的房客,並將四支鑰匙二副
磁扣交給新的租客,吳憲倫自行打造的磁扣現仍由管委會
有中,本件並無原告主張的三支鑰匙並未返還原告之情事。
等語,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
年度偵字第5922號不起訴處分書、通話明細、照片、公證租
賃契約書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則以前詞置辯。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
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
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
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可資參照。復按因故意或
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
發生,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成立要件,若
行為人之行為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之可言;若無實際損
害發生亦無賠償之可言;並以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
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
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
償請求權存在。申言之,侵權行為之成立,應具備加害行為
、侵害權利、行為不法、致生損害、相當因果關係、行為人
具責任能力及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等要件,若任一要件有
所欠缺,即無侵權行為責任之可言,且原告應就上開要件負
舉證責任。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無非
係主張被告未歸還房屋鑰匙,惟查兩造陳述,被告公司已表
示將四支鑰匙(原告原始交付2副及吳憲倫自行打造2副)二
副磁扣(原告原始交付2副)交付給下一名租客,吳憲倫
行打造的磁扣1副則由管委會保管,且原告現亦委託被告公
司媒合租客,可見原告出租房屋所有鑰匙及磁扣均在現任租
客手上,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上開鑰匙顯無可能,且原告既繼
續出租房屋,現任房客自有使用鑰匙磁扣之必要,是原告主
張被告如不返還原告鑰匙應負換鎖費用2萬元之賠償,並無
有何法律上之理由,另原告雖主張吳憲倫當初持有4副磁扣
及鑰匙,然依原告提出之證據及兩造之陳述至多認定原告原
始交付2副鑰匙及磁扣,而吳憲倫自行打造2副鑰匙及向管委
會申請1副磁扣(原告提出之4支鑰匙照片顯為同樣兩副鑰匙
),是以,原告並未能舉證並說明被告有何侵權行為,原告
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自難認有據。
六、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本件訴訟費用為1,500元,依職權確定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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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北第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