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928號
原 告 李信傑
被 告 陸勤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
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
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