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1918號
PCEV,114,板小,1918,20251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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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91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柏茹
王盈之
張恆誌
被 告 陳衍豪(原名:陳志豪

徐靖閔(原名:徐鈺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陳衍豪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458元,及其中新臺幣27,4
25元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陳衍豪徐靖閔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592元,及自
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
息。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陳衍豪負擔
新臺幣931元,由被告陳衍豪徐靖閔連帶負擔569元,及均
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
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
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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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