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721號
原 告 陳依
被 告 王冠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前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向原告表示欲購
買客製化商品,商品內容為依據被告提供之佛經本抄寫200
遍共52,000字,約定價金新臺幣(下同)10,400元,原告於
同年月21日完成工作,詎料被告於同年月25日晚間十點表示
,因故無法履行給付義務,也不需要抄寫過的佛經云云,為
此,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
原告10,4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其提出兩造間之對話紀錄截
圖、佛經照片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既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0,4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應依同
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項規定,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
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