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1515號
PCEV,114,板小,1515,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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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515號
原 告 李易桓
訴訟代理人 游子
被 告 顏宇


好安心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健家


訴訟代理人 江禹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3,200元,及被告顏宇承自民國
114年9月23日起,被告好安心搬家貨運有限公司自民國114
年9月1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
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起訴後追加好安心
家貨運有限公司為被告,並更正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
付新臺幣(下同)53,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其基礎事實
同一,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顏宇承經合法
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主張其所有並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下稱系爭車輛),於113年7月15日下午4時45分許在新北市
中和中和路與景新街口處,因被告顏宇承過失侵權行為而
毀損,又被告顏宇承於行為時,受僱於被告好安心搬家貨運
有限公司執行職務,被告好安心搬家貨運有限公司自應與被
顏宇承連帶負賠償責任等節,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超
冠汽車實業有限公司出具之估價單、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
記聯單及與系爭車輛同款車輛租車價目表(本院卷第15至17
、107頁)為證。被告好安心搬家貨運有限公司就肇事責任
並不爭執,惟辯以就系爭車輛車損部分已經賠償給原告,認
為代步費也應該包含在內,且原告應有其他大眾交通運輸工
具可以選擇使用等語置辯。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
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18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顏宇
承受僱於被告好安心搬家貨運有限公司,並於上開時、地
駕駛車輛執行職務中發生本件事故,致系爭車輛受損等節
,為被告好安心搬家貨運有限公司所不爭執。又被告顏宇
承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依
上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即屬有據。
(二)原告得請求賠償金額之認定: 
  1.原告主張其為商務人士,平日洽公皆須以車輛代步,與系
爭車輛同款車輛之租車費用高達每日13,000元,故改以一
般車款日租行情每日2,800元向被告請求賠償,系爭車輛
維修期間自113年8月5日起至同年月23日止,共計19日,
故請求租車費用為53,200元(計算式:2,800元x19=53,20
0元)等語。
  2.本院審酌原告所主張者應為抽象的物之使用利益喪失,在
學說上雖有予以否認者,但考量物之使用利益本身即據財
產價值,且基於自用物及營業用物平等保護之出發點,如
認該物為日常生活所依賴,具有可感性,則該物毀損所受
之使用利益損害於合理且必要之範圍內,自得請求加害人
賠償其損害,以回復損害發生前之應有狀態(最高法院10
7年度台上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原告請求被
告賠償系爭車輛於維修期間之物之使用利益,應屬有據。
  3.被告好安心搬家貨運有限公司雖辯稱租車費用應包含在與
原告和解之範圍內等語,惟經本院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閱
覽該和解書,該和解書和解範圍僅包含車輛修理費用部分
,是被告此部分所辯難認有據。至於被告好安心搬家貨運
有限公司另辯稱原告應有其他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可以選擇
使用等語,惟如前所述,原告所請求為系爭車輛維修期間
所喪失之物的使用利益,不因原告選擇以何種交通工具代
步而有差別,被告此部分所辯亦難認可採。
(三)綜上,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損害額為53,200元。
四、從而,原告本於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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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好安心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