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2964號
PCEV,113,板簡,2964,20251017,4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964號
原 告 張麗娟

追加 被告 林夢涵 (起訴狀未記載住所)
張常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除有民事訴訟法之法定事由外,原告不得將
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又本件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免徵裁判費之範圍,必須是刑事庭有移送至民事
庭的範圍內,本件刑事庭並未將追加被告的部分移送至民事
庭,而是在刑事庭就駁回原告的追加,故此部分並非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之免徵裁判費範圍,合先說明。
三、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前,已通知原
告若有其他書狀,應準時遞交(期限為收受通知後10日內,
本件原告收受通知日期為114年8月15日),原告拖到最後一
刻才表達要追加被告,所提之追加明顯已經逾時,也沒有說
明為何本件追加符合法律規定,原告此舉已有礙被告的防禦
及原訴之終結,原告此部分追加之訴,難認有理由。
四、附帶說明的是,本件追加雖經本院駁回,原告仍可就林夢涵
張常恩的部分另行起訴,僅係無從於本件程序行追加之訴
而已。
五、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