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板秩聲字第2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徐宏忠
居宜蘭縣○○鄉○○路○段00號00樓 之0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所為之處分(新北
警板刑字第Z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如警察機關處分書所載
。
二、本件聲明人違反社會維護法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聲明人於警訊中之陳述。
㈡現場監視器截圖13幀可佐。
三、原處分警察機關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
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台幣2,000元,於法並無不合。
四、聲明異議意旨,否認有違反前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之行為,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云云,並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