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板秩字第18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雲柏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4年9月24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14388143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雲柏翔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扣案玩具BB槍壹把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4年9月21日上午12時2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街00號前。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BB槍,而有危害安全
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㈢監視器翻拍照片。
㈣扣案玩具BB槍1把。
三、核被移送人上開所為,係該當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1
項第3款所定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
全之虞之違序行為。本院審酌被移送人態度、違序動機、手
段、過程、情節、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裁罰。
四、扣案玩具BB槍1把,為被移送人所有供其違反本法所用之物 ,應依本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均沒入之。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5條第1項第3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