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黃琮銘(原名黃錫文)
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等間確認行政處分
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
8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 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 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 ,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行政訴訟 抗告聲請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 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再審 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第273 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再審事由者,不在此 限;對於再審確定判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者,前項所定 期間,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自該再 審判決確定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及第5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83條規定,於對於確定裁定聲請 再審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等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8號判決駁回,復經 本院107年度裁字第199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上 訴確定。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108年度裁 字第1048號裁定駁回。又對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 109年度裁字第251號裁定駁回。再對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 ,經本院109年度裁字第1571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復對本院 上開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68號裁定駁回 。聲請人對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再經本院112年度聲再 字第160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對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亦 經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81號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復對本院 113年度聲再字第181號再審確定裁定,主張有行政訴訟法第 273條第1項第2款、第9款及第13款所定事由,聲請再審。經 查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07年12月6日確定,有本院索引卡查 詢資料在卷可稽,聲請人於114年9月5日提起本件聲請再審
,距原確定裁定確定時,已逾5年,且本件亦非以行政訴訟 法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 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 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林 秀 圓
法官 楊 坤 樵
法官 李 明 益
法官 高 愈 杰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章 舒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