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上字,113年度,567號
TPAA,113,上,567,2025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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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上字第567號
聲 明 人 林昭泰
昱廷
黃士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上訴人李明安與被上訴人臺南市關廟區公所間殯葬
管理條例事件(本院113年度上字第567號),聲明承受上訴人李明
安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明駁回。
二、聲明訴訟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 行政法院認承受訴訟之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二、聲明人以上訴人李明安與被上訴人臺南市關廟區公所間殯葬 管理條例事件,上訴人李明安於訴訟進行中,已將○○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與聲明人共有,故依行政訴 訟法第181條第1項規定聲明承受訴訟。惟按,行政訴訟法第 110條第1項前段明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 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是上訴人李明安於訴 訟進行中,雖將○○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與 聲明人共有,尚不發生訴訟當然停止,自無承受訴訟之問題 。本件既無法定承受事由之發生,則聲明人所為承受訴訟之 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有無依行政訴訟法第110條 規定「承當訴訟」之問題,因聲明人未提出「承當訴訟」之 主張,故本院自無從審酌,併予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 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羅 月 君
法官 陳 文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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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