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抗字,112年度,446號
TPAA,112,抗,446,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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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抗字第446號
抗 告 人 福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鑫堉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 律師
相 對 人 經濟部
代 表 人 龔明鑫
訴訟代理人 謝良駿 律師
鍾鳳芝 律師
黃韋智
上列當事人間電業法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8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更為裁判。  理 由
一、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 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72條 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規定甚明。
二、事實概要:
㈠抗告人為設置風力發電離岸系統,於籌備處階段依民國101年 7月3日公告之「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辦法」(下稱示 範獎勵辦法;108年7月8日修正名稱為離岸風力發電示範獎 勵辦法),向相對人所屬能源局(下稱能源局;現改制為經 濟部能源署)申請示範獎勵,經相對人以102年1月25日經授 能字第10204000701號函(下稱經濟部102年1月25日函)通 知評選其為得受獎勵人,抗告人(籌備處)遂與能源局於10 2年8月21日簽訂「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契約書」(下 稱示範獎勵契約),並於104年7月10日以抗告人名義換約。 依示範獎勵契約約定及示範獎勵辦法規定,抗告人應於103 年12月31日前取得示範機組或示範風場籌設許可,且應於10 4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示範機組」之建置、測試與竣工, 並取得電業執照開始商業運轉(下稱商轉);抗告人應於10 7年12月31日前取得示範風場施工許可,且應於109年12月31 日前完成「示範風場」之建置、測試與竣工,並取得電業執 照開始商轉。
㈡抗告人(籌備處)申請「福海離岸風力發電計畫」第一期計 畫示範機組(第2號及第4號機組)(下或稱示範機組,第一 期計畫)許可並展延期限,經相對人於104年6月26日核發籌



設許可,於106年3月27日核發施工許可,並展延商轉期限至 106年12月31日。抗告人再於106年6月、9月申請展延示範機 組商轉期限至107年12月31日,經能源局否准,並催告抗告 人應於107年3月31日前取得示範機組電業執照。抗告人屆期 未取得電業執照,相對人遂於107年6月4日解除「示範機組 」部分之示範獎勵契約。
㈢電業登記規則於107年1月8日修正,於第3條第1項第1款第6目 之4增訂籌設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應備「風力發電離岸系統 設置同意證明文件」(下稱設置同意證明文件)。抗告人於 107年6月22日函詢其就「福海離岸風力發電開發計畫第二期 工程」辦理電業籌設應備之設置同意證明文件申請事宜,經 能源局107年7月13日能技字第10700615390號函(下稱107年 7月13日函)復略以,經濟部102年1月25日函告抗告人經評 選為得受獎勵人,該函文可用為設置同意證明文件。又抗告 人於107年10月2日申請展延示範風場施工許可取得期限,經 能源局於107年12月28日函復否准,因抗告人未於107年12月 31日前取得示範風場施工許可,能源局乃於108年1月2日催 告抗告人應於同年3月31日前取得示範風場施工許可,惟抗 告人屆期仍未取得,相對人遂以108年4月8日經授能字第108 04058450號函解除「示範風場」部分之示範獎勵契約。 ㈣抗告人於108年5月24日檢具「福海離岸風力發電計畫第二期 工程」籌備創設計畫書,陳經彰化縣政府函轉能源局辦理籌 備創設許可申請(下稱系爭申請案),復於系爭申請案尚未 經相對人決定之109年4月21日即提起行政訴訟,聲明:⒈相 對人應同意經濟部102年1月25日函得作為設置同意證明文件 。⒉相對人就系爭申請案,應依其108年7月22日經能字第108 04603200號公告之中華民國108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 及其計算公式,同意抗告人可適用該公告所示之費率與台灣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購售電合約之意思表示。案經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09年度訴字第432號判決(下稱前 判決)駁回後,抗告人提起上訴,經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93 號判決將原審前判決關於駁回抗告人請求相對人就經濟部10 2年1月25日函應同意作為設置同意證明文件部分廢棄,發回 原審;其餘上訴駁回。
㈤原審更為審理時,抗告人更正其聲明為:相對人就經濟部102 年1月25日函,應同意作為電業登記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第 6目之4規定之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證明文件。嗣於原 審112年9月6日續行言詞辯論時追加聲明為:「先位聲明: 相對人應依經濟部能源局107年7月13日能技字第1070061539 0號函同意『經濟部102年1月25日經授能字第10204000701號



函』作為電業登記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第6目之4規定之風力 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證明文件;並於第三人依法令詢問時 ,應就如附圖所示對應風場範圍為同意設置之意思表示。備 位聲明:確認經濟部102年1月25日經授能字第10204000701 號函得作為抗告人108年5月24日申請籌設許可事件中電業登 記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第6目之4之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 同意證明文件。」經原審認先位聲明後段:「並於第三人依 法令詢問時,應就如附圖所示對應風場範圍為同意設置之意 思表示」部分,為訴之追加,不僅語意不詳,訴訟類型也不 明,更未說明訴訟標的以及原因事實,縱經相對人同意追加 ,仍認為將延宕本件訴訟之終結,顯非適當,且查無行政訴 訟法第111條第3項所列應予准許追加之情形,抗告人所為訴 之追加,自難認為合法,而以111年度訴更一字第81號裁定 (下稱原裁定)予以駁回,抗告人遂提起本件抗告。三、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為訴之追加,經相對人於言詞辯論同 意並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依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2 項規定,原審自應准予訴之追加,迺原審卻以訴之追加不適 當為由,從程序上駁回追加之訴,除與上開規定有違外,復 未具體說明不適當之理由。又抗告人訴之追加之請求權基 礎,係能源局107年7月13日函,而抗告人原訴之聲明係經濟 部102年1月25日函可作為設置同意證明文件,顯然追加之 聲明與原來之聲明,兩者之訴訟資料具有共通性,可相互利 用,就當事人利益及訴訟經濟並無影響,且可一次解決當事 人間之紛爭,應無反對訴之追加之理由。再者,抗告人為取 得籌設許可,依電業登記規則第3條規定,須向財政部國有 財產署(下稱國有財產署)申請取得海域土地提供申請籌設 許可同意書,而國有財產署核發申請籌設同意書時,必須向 相對人(能源局)函詢意見,而相對人(能源局)對於國有 財產署之函詢,卻未依上開處理方式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意思 表示,顯然違反作為義務,而有訴請原審判令相對人(能源 局)為同意之必要,故請求如先位聲明第1項後段之判決, 亦符合公益。原裁定以抗告人未說明原因事實為由,認訴之 追加為不適當,而予駁回,顯有違誤等語。
四、本院按:
 ㈠依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訴狀送達後,原 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 為適當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 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限 制原 告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旨在保障被告程序上之利益,若被告 同意,即無限制之必要。又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於



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視為同 意。至被告如不同意訴之變更、追加,為平衡原告之利益及 兼顧紛爭一次解決性之訴訟經濟要求,行政法院始能依行政 訴訟法第111條第3項規定,認為適當者,而以無禁止之必要 ,例外准予追加。至於適當與否,則應就訴訟資料利用之可 能、當事人之利益、訴訟經濟、原告未於起訴時主張,其有 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及公益等具體情事予以衡量。行政訴訟法 第111條第3項之例外規定,是在被告不同意訴之追加之情形 ,始有適用之餘地,倘若被告已同意原告訴之追加,法院 即應為准許訴之追加,不得反以未符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3 項規定為由而否准訴之追加。
 ㈡經查,抗告人於原審起訴之聲明原為:相對人就其102年1月25日經授能字第10204000701號函,應同意作為電業登記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第6目之4規定之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證明文件。嗣於112年9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追加訴之聲明略以:於第三人依法令詢問時,應就如附圖所示對應風場範圍為同意設置之意思表示等語(原審卷第564頁),經相對人表明對於抗告人追加之訴無意見(原審卷第564至566頁),對於訴之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依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同意訴之追加,相對人既已同意抗告人訴之追加,對其防禦權之程序保障即無妨礙,依前揭規定,原審即應准許。惟原審為相反之認定,反依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3項,認為抗告人追加之訴為不適當,逕以抗告人所為訴之追加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即有如上所述之違法,故抗告論旨求予廢棄,即有理由,並因抗告人此部分之追加之訴是否起訴合法及有無理由,尚有由原審再為調查審認之必要,故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審高等行政訴訟庭更為裁判。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第3項 、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陳 文 燦
               法官 羅 月 君 法官 王 俊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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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