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937號
聲 請 人 吳昌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敦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
登記等上訴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778號),聲請核定第三
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蘇 姿 月
法官 陳 麗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區 衿 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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