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專有使用權存在再審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4年度,936號
TPSV,114,台聲,936,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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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936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統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偉雄
訴訟代理人 甘大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顏錦姿間請求確認專有使用權存
在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355號),聲請核定第
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劉 又 菁
法官 王 怡 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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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